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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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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财政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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