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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
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违约后果综合考虑,介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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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特别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单方违约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土地承包合同违约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来赔偿;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赔偿,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的主要违约形式和责任如下:(1)干涉承包人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2)承包人非法变更,解除合同,(3)强制或阻碍承包人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4)侵犯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以上4种违约行为,承包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5)发包方未依合同约定交付承包标的的,对于该违约行为,发包方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方的主要违约形式及责任有:(1)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是严重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3)承包人未按约定支付承包费,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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