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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约定管辖的,按约定管辖处理,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没有约定管辖的,一般情况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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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还没有履行的话,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于保险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在实践中是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有一方在住所地,要看是否是被告,原则上依被告住所地。对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为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人住所地,即可以从而这种选择一种,可以是被告住所地,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地。也有的,只要是合同的履行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不管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是否一致。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管辖权,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其管辖如果属于专属管辖的,由其专属管辖权法院进行管辖;如果没有专属管辖的,一般由其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也可以协议约定其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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