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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直接财产损害赔偿。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车辆、随身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费用等。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理,不能修理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应包括现场抢救(保险)和人身伤亡善后处理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和道路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等。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修复并恢复原状。修复以当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的状态,即功能、形态、价值没有太大变化。四、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不可能修复,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原材料的价值、新旧市场价格和残留价值。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就地治疗;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六、实物赔偿。经双方协商一致,用类型、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二、间接损失赔偿。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间接损失。通常包括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受损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中规定,受损车辆和受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受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赔偿。贬值损失赔偿。侵权赔偿应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虽然事故车辆已经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性能已经降低,因此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贬值的车辆当对造成贬值的车辆进行贬值评估,确定事故损坏修复后的贬值程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财产损失的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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