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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十一年办案经验,此类案件纠纷比较复杂,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办案的思路和办法,适用的法律关系也复杂,赔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计算,为了更好...
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的原因很多,有的是质量不合格,有的是年久失修,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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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一般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所有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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