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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有什么后果一、交通违法行为有什么后果 1、机动车有被电子抓拍、录像、拍照等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接到处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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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有什么后果一、交通违法行为有什么后果 1、机动车有被电子抓拍、录像、拍照等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自觉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2、违法行为人累积记分满12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3、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交出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 4、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后,除暂扣驾驶证外,不必再到执行机关处理违法窗口办理。 5、违法行为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在15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违法行为人必须交出驾驶证、机动车、或者其它非法装置或牌证。七、公安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或者有注射毒品等违法嫌疑行为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接受检验。八、违法行为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二、交通违章罚款不交有什么后果 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备注: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 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4、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 5、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审、季度审和综合审。 6、对驾驶证没有影响,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车管所。
交通违法行为有什么后果一、交通违法行为有什么后果 1、机动车有被电子抓拍、录像、拍照等违法信息记录的,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接到处理通知书后自觉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2、违法行为人累积记分满12分后,必须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方参加学科考试和道路驾驶考试。 3、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交出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 4、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后,除暂扣驾驶证外,不必再到执行机关处理违法窗口办理。 5、违法行为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在15内持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违法行为人必须交出驾驶证、机动车、或者其它非法装置或牌证。七、公安机关认为违法行为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或者有注射毒品等违法嫌疑行为的,违法行为人应当接受检验。八、违法行为人应当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二、交通违章罚款不交有什么后果 1、现场单超过15天没有缴款,从第15天后起每天产生罚款金额3%的滞纳金,直至交款为止;(备注:滞纳金最高不超过罚款金额); 2、违章超过3单以上未处理的,交警核查到,会被扣证,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扣车; 3、现场单未处理的,驾驶员的驾驶证要换证、补证或转证都不能办理; 4、章未处理的,发生事故、车损等,都将得不到车辆保险公司的理赔; 5、违章未办理的,不能通过车辆年审、季度审和综合审。 6、对驾驶证没有影响,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车管所。
(六)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一规定将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全部加在机动车一方,即使机动车采取了必要措施,行人、非机动车违反了法律、法规,也仅能“减轻”机动车的责任。 三、《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处理实际操作程序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在场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如何处理 依照《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对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交通事故的处理也作了规定: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安全法》对目击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也设定了义务。《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应当”二字将目击者同知情人员举报设定为法定义务。这大大有利于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处理。 此外,《实施条例》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设施毁损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的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应当依照《处理程序》进行具体处理。具体程序十分详细,这里不再展开叙述。依照《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后在事故现场应进行如下处理: 首先,交警应当组织对人员的抢救。《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安全法》与《实施条例》对抢救伤员的费用的垫付及通知相关部门垫付费用的义务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强调了人的生命终于一切,切实保障了受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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