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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简单、审查标准明确、申请材料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许可,其实施程序适用本章规定。...
审查部门认为符合前条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应当向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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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部门认为符合前条规定应当终止审查的,提出终止审查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应当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受理部门送转审查部门。签发终止审查通知的,审查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送转受理部门退回申请人。
本规定所称联合行政许可,是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共同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
中国证监会审查、需要派出机构出具书面意见的,由受理部门接收、登记申请材料,审查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派出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报送审查部门。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和派出机构的意见,提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建议,报请中国证监会负责人签发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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