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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同时过户。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
业主大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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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二)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六)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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