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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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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1、非法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公斤以上或烟火药三十公斤以上、雷管三百张以上或导火索、导火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违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介绍枪、弹药、爆炸物的买卖、枪、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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