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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简易处罚和一般处罚,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均适用。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违法事实确凿。也就是说,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存在违法事实,确实是当事人所为。2、对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3、处罚相对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1)示执法证明,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听取当时人的陈述和申诉;(4)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5)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简单的行政处罚程序可以当场通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行政处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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