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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0月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草案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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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坦白从轻处罚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这个规定没有修改,仍然有效。 2、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票据诈骗罪和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至此,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五节金融诈骗罪已经没有死刑。该条删除后,只是刑法中没有了该条,该条之后的刑法条文序号不变。不变的依据一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二条之后的对刑法的修正条款对应的刑法条文序号没变;二是改修正案中没有规定之后的条文序号改变;三是两高最近的司法解释内容对应的刑法条款也未改变。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前的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八: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修正案九: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后果严重”:(一)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二)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三)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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