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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
1、撤销权应在债权人知道或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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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依法予以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条规定明确了两个时间点,一个是一年时间点,属于排斥期,适用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的情况。起点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不适用时效性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第二,五年时间点,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原因的情况,其起点是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不适用时效暂停、中断、延长的规定。这个期限实际上是撤销权行使的固定期限。只要权利在这个期限内不行使,无论发生什么,权利都会被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一般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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