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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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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材料包括哪些: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 (1)住院患者的病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例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做出的检验报告; (4)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此外,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没有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首次鉴定由医院所在辖区的各区县医学会来组织,对首次鉴定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之日15天内,申请市一级的医学会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可以去医学会鉴定。也可以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先申请县市区卫生局组织鉴定,如有异议,于两月内在申请省级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鉴定流程主要是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由医学会受理鉴定,由申请一方或者双方交纳鉴定费用,医学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讨论,最后出具鉴定结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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