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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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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是2013年全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时提出的纳税人经营不同增值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计税的一种说法,在本次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时不再有这种提法,改为“兼营”。同一销售业务中既有销售货物又有运输,很多纳税人不好区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外,其余均作为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兼营不同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实际执行中,纳税人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服务,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交纳增值税,如果是单独提供运输(或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部门),则按11%的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税率,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不同消费品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率、税额表参见消费税暂行条例后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 一、烟 1.甲类卷烟45% 2.乙类卷烟包括各种进口卷烟40% 3.雪茄烟40% 4.烟丝30% 二、酒及酒精 1.粮食白酒25% 2.薯类白酒15% 3.黄酒吨240元 4.啤酒吨220元 5.其他酒10% 酒精5% 三、化妆品包括成套化妆品30% 四、护肤护发品17%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 玉石包括各种金、银、珠 宝首饰及珠宝玉石10% 六、鞭炮、焰火15% 七、汽油升0.2元 八、柴油升0.1元 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税率(税额) 九、汽车轮胎10% 十、摩托车10% 十一、小汽车 1.小轿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200毫升以上的(含2200毫升)8%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至2200毫升的(含10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3% 2.越野车(四轮驱动)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上的(含24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400毫升以下的3% 3.小客车(面包车)22座以下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上的(含2000毫升)5% 气缸容量在2000毫升以下的3%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税率标准为: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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