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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时,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停用,并在显著位置张贴电梯隐患警示告知乘客,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使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需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以上的,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及时通告。第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向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后方可将电梯投入使用。鼓励使用具有音频、视频功能的电梯远程监控系统。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的主管机关及执法人员、处罚依据和掌握尺度的规定。 本条明确规定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主管机关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人员是交通警察。由他们统一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是流动性强,数量大,有许多行为是瞬间性的,查处取证较难。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便于及时、有效地纠正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责任明确。很多情况下,交通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得到纠正,就可能成为交通事故的隐患,酿成大祸。所以法律强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可以说,我们的交通警察是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守护神。他们的执法工作应该得到全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同时处在交通安全管理第一线的交通警察也应该意识到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公正严明执法。
乡(镇)、县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批准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由省财政、价格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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