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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
以下典型案例供参: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这4笔借款跨度长达4年,且数额巨大,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又不断出借大额款项,有违借贷关系的常理及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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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为您提供法律咨询! 第一,王某与李某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是债权人,王某是债务人,至于,是因何欠款,那要看欠款形成的原因。王某应当归还李某的欠款;李某还可向王某主张利息,主张利息首先要看双方是否有约定,若有,王某应按约定向李某支付利息;若没有,从还款期限届满时起算,李某可向王某主张银行利息。 第二,王某拿走李某身份证的目的是为了制造4亿元的流水账,造成4亿元欠款已还完的假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将4亿元据为己有而不必再归还。根据诈骗罪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结合本案,王某在银行制造还款假象,正符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的表现形式,因此,建议李某可以考虑先报案处理。同时,还要多方查找王某是否还有其他财产,如房产等。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李某可以立即起诉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便能确保将来追回欠款。更重要的是要快速行动起来,不要再犹豫,不要错过最佳诉讼时机,才能将李某的损失降至最小。 第三,若公安机关立案,王某承担的是刑事责任,要被判刑,由公案机关负责为李某追回赃款。 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李某要立即通过民事诉讼追讨欠款,王某承担的是民事责任即归还欠款的本息。 第四,银行的责任问题,王某向李某账号转入款项是没有问题的,这是王某的一种自愿的民事还款行为,而且李某是受益方;但王某从李某账号中将款项转出,而且数额如此巨大,银行是要严格审查的,且需要李某的亲自同意或亲自授权,一个身份证是不能证明李某同意从其账号中转出巨款到王某账号中的。因此,银行是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任期并没有做限制,也就是说若是称职的话,可以是终身的。实际上,在我国,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任职区分两类情况: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其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也必须重新选举。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等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人员,他们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这些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虽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但其任期并不要求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也即任期没有限制。
我给出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材料能补充吗这个问题的回答是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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