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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下来后,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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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后的两个月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用人单位应当按人社局公函规定的时间回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之后,向用人单位发出调查公函,用人单位应当多久时间回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人社局会在公函中要求其在多长时间进行回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人社局的要求进行回复。法律法规对人社局工伤认定时限作出了规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人社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把《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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