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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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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有以下条件: 1、主体合格。也就是说,申请人必须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公司属于个性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的组织; 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三、其它条件。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与破产清算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的分配给债权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侧重于拯救身陷困境的债务人,实现企业再建。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调整,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性债务清理制度。当我们从程序层面上看重整时,它便是我们今天将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序。,以上就是破产重整执行申请的有关规定。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到期债务不能清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到期,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要求,但债务人无法清偿。这里的无法清偿应该是一种持续的状态,不是偶尔一次性无法清偿,也不是因为财务困难暂时无法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处于连续状态。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定到期债务无法清偿。(2)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价值低于债务。(3)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资产的账面价值足以清偿债务,但实际上没有清偿能力,明显缺乏清偿的可能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也可以自行申请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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