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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票最重判多少年

2022-07-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 2、《支付结算办法》第6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中所指的真实交易关系中,并没有禁止买卖票据行为,票据买卖中一方支付了对价,另一方交付了票据,双方的交易关系真实存在,不能将交易关系狭隘的理解为仅限于货品销售、提供服务等行为。 其次,民间的票据买卖其本质上是一种票据中介行为,并不是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和“贴现”行为,因此并没有违反前述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倒卖票据的案件中,同样认定“以非经营性的通过支付现金对价取得票据的行为目前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结合本案,石家庄市亿信公司支付96.4万元现金购买承兑汇票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将自己补记为被背书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取得了票据权利。恒加集团公司的票据权利也因合法背书而取得。对于邯郸永亿物资公司即未在票据上签章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同时也自主丧失对票据的持有,其已无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条所规定的票据权利,仅能依据基础关系或失票事实,向刘某晓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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