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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土地、房屋...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遗赠协议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缴纳1.5%的契税、房屋评估价2%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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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遗赠协议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缴纳1.5%的契税、房屋评估价2%的继承权公证与100元的登记费。 2、法律依据;《契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遗赠协议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缴纳1.5%的契税、房屋评估价2%的继承权公证与100元的登记费。 2、法律依据;《契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1、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遗赠协议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征收契税,缴纳1.5%的契税、房屋评估价2%的继承权公证与100元的登记费。 2、法律依据《契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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