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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
视情况而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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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 2、保管物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 3、保管物的损坏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
保管物损坏保管人要赔偿的情形是: 1、保管物在储存期间毁损、灭失的。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 3、保管物的损坏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的。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或者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保管无偿的,保管人证明无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缺陷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未告知保管人有关情况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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