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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血亲之间不一定能结婚,虽然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
拟制血亲,“拟制”的是像“血亲”一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不是也不可能“拟制”出血缘上的联系——如果有血缘上的联系,那就是“血亲”无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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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的,一般默认解除。收养的,根据《收养法》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拟制血亲兄妹是可以结婚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拟制血亲兄妹是没有真正的血亲关系的,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范围。 结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各个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适当降低结婚的年龄。 3、双方不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4、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即有配偶的不得再与他人结婚。 5、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因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于生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因收养的成立或抚养事实而发生,因一方死亡或收养解除而消灭.需要指出的是,从直系血亲的定义上看,拟制血亲不属于直系血亲,不受到规定限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限制。对于拟制血亲能否结婚的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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