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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有依法向法院提出控诉、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享有原告的举证权和辩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自诉人诉讼权利有: 1、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的权利; 2、向法院提出控诉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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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人诉讼权利有: 1、申请撤回自诉或者自行和解的权利; 2、向法院提出控诉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举证和辩论的权利; 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6、上诉的权利等。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当事人有以下权利: 1、进行陈述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法庭调查时向被告人发问的权利。 4、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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