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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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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人出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对于知道想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员,处理出入境证明书的,直接侵害国家出入境(边境)边境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这种渎职行为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过程中,知道是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进行出入境证明书的行为。跨境,指跨境(边)。其中,边境是我国和邻国的边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施有效管理的地区,即大陆和属于我国的领土,但没有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和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边界线。越界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和其他国境公务许可证、国境许可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如果没有上述证明书或者有上述证明书,但是为了伪造或者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明书而越境的话,就会偷越国(边)。偷越国人办理出入境证明书可以构成成本罪。所谓处理,在本罪中,是指对不符合条件的企图偷越境人员利用职务,非法发放护照、签证等有效证明书的行为。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向本国公民国籍和身份证明,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向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居住、商务等。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国外公民持有的护照或其他旅游证明上签证并盖章,表明允许其进出国境的行为。除护照、签证外,还有可以出入国(边)国境的证明书,如边防证明书、海员证明书、可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构成成本罪,要利用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位,就是利用自己职位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不利用职务,就不能构成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必须伪造国家机关证明罪等论处。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在国内办理签证,证件分工,原则上外交和公务护照签证由外事部和外事部门办理,普通护照签证由公安机关办理。因此,能够成为越国(边)填写人员出入境证明书的犯罪主体的,只有上述国家机关负责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知识的认定,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还要根据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如果能够证明行为者知道或者知道对方想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还要处理出入境证明书的话,就可以认定为知识。本罪不要求必须以盈利为目的。其动机多种多样,既有私利,也有亲戚朋友的爱情等。过失不构成成本罪,结果严重的话,可以进行忽职守罪论处。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海关等国家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盗窃越国(边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知道是盗窃越国(边境)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负责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的行为。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怀疑在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过程中,对于知道想偷越国(边境)国境的人员,必须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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