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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相关规定,对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必须先行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2、相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 (一...
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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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间限制。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才可以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款滞纳金行政复议诉讼的时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企业若对加收的滞纳金存在异议,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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