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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连带责任保证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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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在保证实务中,保证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实际上是保证人放弃了可以享有的先诉抗辩权。因此,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责任较重,但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能单独起诉连带责任担保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如此约定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同时一并对保证人起诉、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或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
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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