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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变更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变更姓名的,应当自变更姓名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股东需要下列资料: 1、股东会议决议或者决定变更的文件; 2、变更登记申请书; 3、法定代表人、新股东的身份证明; 4、其他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股东股权变更需要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可在申请书内填写);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的决议或决定(原件); (5)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6)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7)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见证本款属于深圳的地方规定); (8)股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1 0)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权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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