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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庭暴力直接对家庭成员精神的伤害,必然会发生一定的反映或体现这种伤害的情况,诸如精神恍忽、抑郁、精神痛苦、内心恐惧等等。rr这些情况,有...
根据情节的严重性确定。 我国《刑法》第260条对虐待罪做出了规定: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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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你比照法条看下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或多或少都存在,但是真正敢于直面家暴,敢于维护自身权益的人却少之又少。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和制止。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在第一时间去医院,并保留下验伤报告、医生诊断证明等,这些以后都可以作为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证据。手机拍照如果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你能用手机将过程拍下来,也是一种证据来源。还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
所谓虐待,包括身体摧残,如殴打、冷冻饥饿、禁闭、捆绑、疾病不治疗、强迫过度劳动等;还有精神折磨,如侮辱、诅咒、讽刺、侮辱人格、限制自由等。如果这种行为经常一致,可能构成犯罪。偶尔这样做不构成犯罪。这个犯罪主体必须是与被害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如果不是家庭成员,如师傅虐待徒弟,教师虐待学生等,不能以此罪论处。法院在确定是否虐待时,往往以虐待行为是否具备恶劣情节为标准。例如:主要指虐待手段凶狠残忍;虐待动机卑鄙;长期虐待;虐待老人、儿童、重病患者或残疾人;虐待多人,引起公愤。我国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可能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虐待家庭成员,受害者受重伤死亡的刑期将在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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