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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强制措施权限内容的不同,明确规定了4类行政强制措施,并设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手段多种多样...
拘留是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留。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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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有四个适用条件,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满足以下条件: 1、行政机关需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遵守特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需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需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需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需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需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需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传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形式或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但不包括传唤:(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冻结存款和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这些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如果被强制执行,应该积极配合条款,争取早日执行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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