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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检察机关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报捕材料后,由审查逮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查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 检察机关经审查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决定:(1)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2)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认为建议不正确的,应当将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首先,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由承办人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应写明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和简历,所犯罪行及主要证据认定的罪名,提请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最后由公安局长签名或盖章,提请批准逮捕书是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依据。为有利于及时地做好审查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其次,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审查。审查批捕,应由专门的检察人员负责审查,提出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再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审查批捕,一般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证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以确保批捕质量,但不应另行侦查。审查批捕应着重审查速捕的首要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有确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适用拘留而提请批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未适用拘留而提请批捕的案件,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第三,审查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如下决定:(1)批准逮捕决定。凡符合逮捕的三个条件,应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写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罪名,审查后的意见和决定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决定书应送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同级公安机关填发逮捕证后立即执行逮捕,并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执行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2)不批准逮捕决定。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不符合逮捕的第二个、第三个条件,或主要犯罪事实尚未查清而犯罪嫌艇人已拘留的应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四,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绝对不能既不放人,又不变更强制措施。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复议和复核,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和复核决定书,通知公安机关,以说明复议、复核的结果和作出的决定。第五,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大侦查监督的力度,督促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第六,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过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以上都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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