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进口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批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电子出版物的内容符合有关法规、规章规定。
从事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一)制作、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条码及电子出版物复制的。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程序为:(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核验年度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于该年度的2月底前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于核验年度的3月2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2人已浏览
2,808人已浏览
512人已浏览
8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