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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不属于无效范畴,建议起诉离婚。我可以帮助到您,如有需要可电联。 1、离婚属于夫妻双方的权利与自由,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 2...
在《婚姻法》中有规定,身患疾病,不宜结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此外,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于无效婚姻。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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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郭女士所患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前述条款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86年7月21日颁布的《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将“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的患者确定为“暂缓结婚者”。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可否诉请离婚?本案陈先生诉请婚姻无效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解除与郭女士的婚姻关系,大众对于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另一方能否提起离婚诉讼,也有诸多争议,申茵律师团对此分析如下:《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前述条款对婚内禁止提出离婚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且受限方也仅限于男方,故而,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属于禁止离婚的情形。我国提倡婚姻自由,在患病方精神正常的前提下,离婚程序与正常人一般无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但离婚程序中如一方正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则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诉讼。《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鉴于离婚诉讼的特殊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由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经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按实际情况顺位担任,配偶不能担任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离婚诉讼。
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婚姻是有效的,但是女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 法律只规定了以下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因此丈夫婚前隐瞒病史,婚姻是有效的: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但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此,女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婚姻,但是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前隐瞒病史的丈夫婚姻是有效的。但是,如果隐瞒的是重大疾病,婚后另一方得知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因为法律规定,一方婚前患重大疾病,婚后不如实通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撤销婚姻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隐瞒重大疾病之日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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