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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
一、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 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 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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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司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企业涉及的税费主要是契税和印花税。关于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因此,对于分立企业免征契税。关于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充分利用税法中关于企业分立的规定,可以合理节税,避免相应的税收风险。比如对于增值税,可以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兼营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规定,通过对该应税货物或劳务进行分立,从而达到减免税负的目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若未分别核算,则税务机关会从高适用税率,造成税负的增加。当然这种方法应在分立公司的费用与节省的税负之间进行比较。
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一,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分立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税收基础。c、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股东获得的对价应视为分立企业的分配。d、分立企业不再存在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按清算处理所得税。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二、公司分别适用所得税特殊处理的,a、生存公司和解散公司将延长自己的所得税纳税义务b,但新公司因其资产税收成本下降而减少折旧,补充生存或解散公司节约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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