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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唤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的使用范围,首页 发现 话题 搜索你感兴趣的内容… 登录加入知乎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的使用范围分别是什么?现实处置流程是怎样的? 关注问题写回答 法律专业 口头传唤和强制传唤的使用范围分别是什么?现实处置流程是怎样的? 想请教法律人士和警界人士这个问题:第一,假如当我路过某案发现场或被警察认定有犯罪嫌疑时,警察如果对我进行口头传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还是没有前置条件(没错…显示全部 关注者 52 被浏览 53,669 关注问题写回答 ?1条评论 ?分享 ?邀请回答 ? 6个回答 默认排序? 霍sir 霍sir 来知乎,吼出喷子们的暴戾最强音 36人赞同了该回答 首先,我们来确定一个前提,中国不是警察帝国,警权没那么膨胀。 那么,基于上述前提,我来答覆你的疑问: 一、口头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也就是说,以书面传唤为原则,以口头传唤为补充,为什么这么规定?其实对应了两种模式,一是从案到人,就是经过了前期的查证,明确知道我要找的人是谁;另一个就是从人到案,多见于当场发现违法,之前根本不确定行为人。 所以要赋予一个口头传唤权,否则巡逻中遇到一个违法人员,你怎么办?你是可以让人回局里加急办出一个传唤证来,但是请问在此期间,我为何不能走,你凭什么控制我的自由? 第二,如何界定有现场作案嫌疑的现场? 当然包括违法犯罪现场,也包括被发现的现场。至于被管辖权的归属,这个是公安机关内部协商的问题,不过一般都是属地管辖,所以会移送会违法犯罪行为地。
所谓24小时: 《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诉》92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所以两者不冲突。 如果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超过12小时,但24小时内要完善逮捕、拘留手续; 如果不需要逮捕、拘留的,不能超过12小时。即,如果超过了12小时,但没有做出逮捕、拘留的决定,则程序违法。 但这只能是字面理解,实践中多数区域以24小时为限。12小时的规定,基本形同虚设。
不可以。 警察传唤或拘留违法犯罪嫌疑人,一般情况下,应当首先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向被抓捕的人,出示传唤证或拘留证。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不需要书面的手续(传唤证或拘留证),事后可以补办相关的手续。 《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规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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