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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
首先,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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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可以由双方签订相应的转让协议,债权转让还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债权人可以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但是属于以下情况的除外: 1、该债权属于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 2、该债权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该债权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法院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起诉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因为公司设立的时候一般按照一元/股的比例进行折股,按照X倍的价格认购股权,就是说按照X元/股的价格购买股权,变为股东。股东间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公司注册资本是没有变化的。如果是以公司增资的形式吸纳股东,那么公司的注册资本会增加,其他股东的股权份额会被稀释。在增资的情况下,股东购买的股权仍然是1元/股,按照X倍价格认购的部分,不计入公司注册资本,而是转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增资/股权转让流程: 1.召开股东(大)会,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增资/股权转让; 2.通过章程修正案,委托员工办理工商备案手续; 3.增资实缴时,如果是实物出资需要评估,如果是货币出资需要验资; 4.带齐以上资料及变更登记申请书、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申领新的营业执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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