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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付...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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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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