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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荣誉是如何的?

2022-08-01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虚假宣传行为的界定和法律责任,与旧法相比变化较大,有着丰富的内容。 (一)明确提出了“商业宣传”的概念 旧法使用的是“虚假表示”“虚假宣传”的表述,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表述,明确提出“商业宣传”的概念。 (二)将“虚假表示”“虚假宣传”条款合并 旧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于“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第六条纯化为对商业标识的仿冒混淆行为,去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将此种情形并入第八条虚假宣传行为中,统一法律适用。而且,新法没有再规定“在商品上”“广告”和“其他方式”之类具体的宣传方式,因为现实中的宣传方式无非就这些。 (三)厘清与《广告法》的区别适用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了旧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广告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并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明确了《广告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原则。 (四)将“引人误解”改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 旧法使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表述,将“引人误解”作为“虚假宣传”的限定词,实际上缩小了不正当竞争中宣传行为的认定范围。当然,在以往的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并未拘泥字面意思而简单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是抓住该条款的本质特性,使其包含引人误解的宣传和虚假宣传两类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修改为“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将“虚假”和“引人误解”并列,明确此类行为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宣传,用语更加严谨,也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保持一致,这是在规范形式上的一个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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