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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进行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对所需用的医疗设备、仪器、手术器械进行了详细的检查,而在手术过程中或外科抢救措施中发生了故障,造成对患者的不良...
外科手术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常见医疗意外与并发症!!!1.在进行外科手术前,医务人员对所需用的医疗设备、仪器、手术器械进行了详细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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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意外纠纷: 在诊断护理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无法抗拒的事件的发生,从而导致病患出现无法预料和防范的情况出现。一旦发生医疗意外,这并不是医务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导致意外的发生的,而是由于病患本身自身的体制导致了意外的突然发生。由于这种意外不是医疗人员本身和现代医学能够预见的,所以像这样的纠纷,一般医院是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 并发症纠纷: 并发症相对医疗意外而言,是在治疗护理过程中,病员出现了医学范围内能够预见但无法避免的不良后果,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与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没有直接关系的,有并发症引起的纠纷,并不会想意外纠纷那么激烈,因为医生事前会对病患或其家属进行说明,病患及其家属也有了一定的心理准备。此时家属就会尽最大的努力来减少病员遭受的疾病带来的痛苦。
医疗意外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疾病危重,急需手术,手术无误,但术中死亡或术后出现严重后遗症者。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者。 3、病员在诊疗过程中突然发生栓塞、猝死等意外情况,来不及抢救者。 4、病员属特异性体质,虽然术前知道或术后发现,但为目前医学技术所难以解决而出现不良后果者。 5、应用新技术、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者。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过程中突发故障或临时停电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者。
一、麻醉过失所致医疗事故的主要情形有: 1、违反规定,术前未熟悉患者病历、各项检查结果及详细检查病员,致使麻醉方式和剂量不当,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2、术前一天未按规定开好医嘱,术前又疏于询问,致使患者进食后全身麻醉导致不良后果的。 3、麻醉前,未认真检查麻醉药品,误用非局部麻醉药物代替麻醉药,或误过高浓度麻醉药,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4、麻醉前,未认真检查麻醉器械是否完备、是否妥善,导致不良后果的。因器械质量问题,虽经检查,按程序操作,仍发生故障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受害人主张权利的,医方仍应先行赔偿,其后可向生产者追偿。 5、违反技术操作常规,单位时间内使用过大剂量麻醉药,又不采取拮抗措施;或者操作不当,致使椎管内穿刺插管、拔管中断针、折管;或者因吸入性麻醉剂药液灼伤患者眼、喉、呼吸道;或者违反消毒灭菌规范,消毒有误,导致感染等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6、麻醉后,擅离职守或未密切观察,发生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与抢救,造成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 7、其他因麻醉人员不负责任或技术欠缺的麻醉过失行为所致患者人身明显损害的。应当注意,麻醉是高风险医疗行为,尽管麻醉人员在程度和技术操作上均合常规,也可能发生不良后果,即麻醉意外和并发症。 二、麻醉意外与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它们主要有: 1、麻药剂量合规的基础或椎管阻滞麻醉中,发生呼吸抑制、血压下降或麻醉平面过高,经及时积极抢救仍不免不良后果的。 2、全身麻醉后,出现罕见的恶性高热症、特发性高血症、精神异常及肌松剂敏感所致长时间无呼吸。 3、局部性麻醉中患者出现晕针、虚脱、高血压等反应。 4、脊椎穿刺合规,穿刺注射后发生腹背痛、头痛、神经损伤、硬脊膜外肿等并发症。 5、气管插管合规,患者出现唇出血、喉头痉挛、声带损伤、支气管痉挛等并发症。 6、其他麻醉意外与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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