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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省公司入沪备案

2023-09-01
1、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省施工公司进沪施工的管理,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上海市外省施工公司进沪施工管理暂行限定》(以下简称“暂行限定”),结合本市事实上情况,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本限定所称的外省施工公司,是指未在本市解决法人注册登记的外省市(含自治区,下同)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的施工公司。 3、第三条本限定适用于进入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设备安装、装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和其他专业工程施工的外省施工公司。 4、第四条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委托市建筑公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企管处)具体组织实施对外省施工公司的管理工作。区、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所属建筑公司管理所(以下简称建管所)负责辖区内外省施工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企管处的主管。外省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驻沪办事组织应协同市企管处实施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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