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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哪些范围

2022-09-1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地产登记簿:(一)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等限制措施;(二)行政机关作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房屋、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建设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等与房地产权利有关的决定;(三)行政执法机构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认定;(四)行政执法机构对附有违法建筑的认定。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情形已完成整改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由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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