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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幼女从重处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幼女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民事赔偿方面,以实际损失为限,对于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法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从公平与人道方面考虑应当对受害的幼女给予精神抚慰性赔偿。赔偿的额度应根据罪犯的犯罪行的社会影响恶劣与否、社会危害性大与否、对当事人正常的生活,精神健康的影响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 所以,强奸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有以上五种情形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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