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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结婚首先要经部队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并由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或上级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情况,工作单位,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1、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2、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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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②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的无严重传染病的公民;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③营以下的干部结婚,必须申请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结婚,必须申请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由于军人担负的特殊使命、生活环境和职业特点与普通公民不同,因此,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执行军队的有关规定,当二者规定的内容不一致时,除了依照确定适用的法律内容外,还应当适用“(军队)特别法优先于(地方)普通法”的原则处理结婚问题。 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当然,军队的规定只适用于军人,对地方人员并不产生约束力。男女双方结婚时,如果分别为军人和地方人员,则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条第三点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关于近亲结婚的规定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近亲结婚易将双方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后代,不利于民族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不仅包括“亲生的”也包括拟制的,拟制的主要是指养父母和养子女、继父母和收起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旁系血亲是指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所谓三代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上溯至同一血源的亲属,再向下数两代。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亲兄弟姐妹也属于旁系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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