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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离婚,男方并不需要无理由赔偿女方。但如果男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女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要求男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关法...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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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婚姻无效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3、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照顾的原则判决。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生育的子女适用父母子女的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在依法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确定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老百姓常说的“出轨”,用法律术语来表达就是配偶一方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其表现形式大多在于与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例如夫妻一方在外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嫖娼等等。但是,法律对于这些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情形,在责任认定上是有区别的。最高院颁布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上述规定来看,认定同居的条件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故现实生活中时常发生的“情人关系”、“一夜晴”等都不应属于司法解释所指的“同居”范畴。这种出轨行为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这种“小三儿”“一夜晴”等出轨行为对婚姻关系的和睦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彻底违背,受害一方虽不能获得损害赔偿,但通过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照顾无过错方,可以给无过错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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