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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应在个人劳务关系中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提供劳动者因劳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动者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双方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一方追偿。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双方应当按照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因第三人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各种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其中,(一)、(三)、(四)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有下列规定: (一)劳动者和劳动法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是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 (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和相应报酬为对价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三)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用人单位有权管理劳动者,双方形成人身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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