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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一、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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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生活所形成的婚姻,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3、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的实质要件。双方的若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后,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只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二、对于事实婚姻关系与合法的婚姻关系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判决依据不同。根据法律规定,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无论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如果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即使不能调解和好,只要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又无判决离婚的其他特殊情况存在,将判决不准予离婚。
事实婚姻离婚的子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可以由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归属,协议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于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需听取其对抚养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者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事实婚姻应当通过诉讼离婚。男女双方符合事实婚姻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直接按非法同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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