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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
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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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能判无期、死刑的故意杀人罪管辖一般是中院管辖。但在本地区本省有较大影响的可以由高级法院管辖。
(一)罪与非罪。 1.是否有行为违法的阻断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竞技比赛以及执行公务将他人杀死,一般不构成犯罪。 2.他人行为引起自杀案件的认定: (1)帮助自杀行为。帮助自杀,是指: 第一、他人已有自杀意图,行为人对其在精神上加以鼓励,使其坚定自杀的意图, 第二、或者给予物质上帮助,使他人得以实现其自杀意图, 第三、或者受已有自杀意图者的嘱托而直接将其杀死。在民事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是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但剥夺他人生命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所以帮助自杀行为原则上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安乐死越来越多的得到社会的认可,但在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承认其合法的前提下,安乐死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然,对于帮助自杀行为,由于其不是剥夺他人生命的唯一原因,有时可能是次要原因,因而其危害小,处罚应考虑从轻、减轻或免除。但是仍然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2)教唆自杀行为。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通过劝说、利诱、命令、胁迫等方法使没有自杀意图的人产生自杀决意并实施自杀行为。由于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教唆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教唆对象为无责任能力人,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的间接实行犯对待。 (3)相约自杀。相约自杀是指行为人和他人一起约定好一起自杀,但最后行为人没有实施自杀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而且以自己也要自杀为前提,客观上也放任了对方的自杀行为,因此,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也应当以故意杀人论处。但在量刑事方面因其社会危害性小,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间接杀人。教唆未达到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杀害他人,由于行为的实施者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以行为者实际上是教唆者的工具。此教唆者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被教唆者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是由教唆者本人实施的。教唆者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罪区别。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所致,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则以剥夺他人生命。 (四)故意杀人罪与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犯罪区别。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手段杀人的,如果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则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罪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不特定是指危害行为的危害结果事先无法确定,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一经实施,其犯罪后果就具有严重性与广泛性。由于故意杀人罪属于重罪,因此法律中对犯罪主体的年龄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只要是年满14周岁,并且同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那就都有可能构成此罪。
符合下列要件的,可确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即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相关延伸】 问:故意杀人罪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答:故意杀人罪的赔偿标准是这样的: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4、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5、交通费、食宿费等,以死者家属实际合理支出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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