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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理的方式是: 1、首先,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人民法院组织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并进行质证; 3、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答辩;...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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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正式审查:原告与被告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是否有具体的诉求和事实依据;以及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开庭审理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最终作出裁判的活动。在我国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 开庭审理程序是指在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下,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最终作出裁判的活动。在我国开庭审理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两种方式,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案件都应公开审理。公开审理主要是指对社会公开,允许社会上与案件无关的群众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 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开庭前的有关事项 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在开庭前,合议庭应召开准备会议,研究确定案件是否开庭审理,能否公开审理,开庭的日期、时间、地点,应当传唤、通知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审理时应当注意的重点或者主要问题,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的分工等等。准备会议的内容由书记员记入笔录。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日前,应当用传票或者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或者通知书须写明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和地点等。 3公告。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向社会公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案由、开庭日期、时间、地点等。 (二)庭审预备 1审查出庭情况,包括如下内容: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审查双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权限;宣布法庭纪律;如果出现诉讼参加人没有到庭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是否延期、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等。 2宣布案由、合议庭组成和工作人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4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得知或者发生在审理开始以后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申请回避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职务。但是,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查和判断各种证据、全面调查案件的诉讼阶段。该阶段的主要目的就是审查证据。 法庭调查一般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然后开始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陈述主要应说明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和过程;被告陈述主要是提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和法律规范依据,以证明其合法性。 当事人陈述完毕后,法庭传证人到庭作证,或当事人宣读证人证言。证人作证之前,法庭应告知证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证人作证后,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交*询问证人。对于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证人,应宣读其书面证言,然后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接着由法庭或双方当事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其中视听资料也应当庭播放。 (四)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等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反驳他方的观点和主张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一般的顺序是: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4双方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时,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或决定延期审理,待事实查清后,再继续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五)评议和宣判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组成人员进行合议。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根据经过法庭审查认定的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适用相关法律规范,最终形成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定和判决。合议阶段是合议庭组成人员各自的判断形成多数意见乃至一致意见的过程,合议结论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合议笔录,每一位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在合议笔录上签名。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休庭合议三个阶段后,庭审即进入最后宣判阶段。宣判是由审判长代表人民法院宣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认定和人民法院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置,如撤销、维持或变更。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除当庭宣判外,还可以择期宣判。宣告判决时,应告知诉讼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人民法院。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行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未依法支付抚恤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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