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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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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维修、养护的责任。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使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三)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四)疏通、清掏下水管线、污水井;(五)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服务;(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交通、环保等协助管理的事项;(七)车辆停放及场地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九)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十)双方约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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