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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以下个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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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独资公司法》限定,个人独资公司投资人对本公司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能够依法进行转让,当然能够整体转让,用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花费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事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一个房给钱时的公允价格为200万,后来注销了,这个时候公允价格变成了250万,如果我俩不考虑折旧因素,增值部分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财税文件限定:公司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公司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花费、损失、欠债、之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出实缴资本的部分。这是不是意味着增值所得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我俩假设要交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假设,给钱时房屋价格200万,多少个月后注销时250万,针对增值部分交税了,但无立刻卖掉,又过了多少个月,房价跌回了200万,这时出售的话,等于说就因为我办了个人独资公司、房价过了个山车,就凭空损失一部分个人所得税。这么搞的话,不仅无鼓励投资,反而还是个大坑。我觉得增值部分不应该确认所得,不交纳个人所得税。原由在于,根据相关限定,在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之间进行的房屋权属划转,都视为同一主体内部的倒腾,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是免征的。本来就是左手和右手的关系,计税基础应该延续,不应该确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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