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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十六节盗窃罪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
这要看结果,如果有一方受到轻伤以上的伤害,则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轻伤以下伤害,则是民事案件,公安局一般会出具不予立案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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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注的第一个点就是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了明确的定义,包含下面集中情况: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2、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3、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4、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其次是针对点击和转发数量上有了明确规定,将诽谤信息界定为“转发500、点击5000”就算是“情节严重”。其中转发后被再次转发,也就应该计算在“转发”的范围之内,就让谣言制造者对谣言不可控,真正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不让制造谣言。 还有就是司法解释中称“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责,那么如何判定发帖的原意是否属于“故意”呢?所谓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引起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最后一点就是尺度问题,打击谣言无可厚非,但也要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善意的说错话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有意的诽谤他人,不是攻击他人、用犯罪手段达到某种目的,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个司法解释所说的诽谤,强调的是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是公民的举报控告,不是故意的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所失实,而且也是有据可查的,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关注的第一个点就是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了明确的定义,包含下面集中情况: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2、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3、针对以上两种情况,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4、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其次是针对点击和转发数量上有了明确规定,将诽谤信息界定为“转发500、点击5000”就算是“情节严重”。其中转发后被再次转发,也就应该计算在“转发”的范围之内,就让谣言制造者对谣言不可控,真正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不让制造谣言。 还有就是司法解释中称“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责,那么如何判定发帖的原意是否属于“故意”呢?所谓故意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引起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最后一点就是尺度问题,打击谣言无可厚非,但也要给予公民必要的“说错话”的宽容空间,保障公民的网络监督权,善意的说错话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不是有意的诽谤他人,不是攻击他人、用犯罪手段达到某种目的,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这个司法解释所说的诽谤,强调的是捏造事实在网上散布,要达到情节严重。如果是公民的举报控告,不是故意的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而是举报的内容有所失实,而且也是有据可查的,就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就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对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年满十二周岁就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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